辨 护 团 声 明

                               2002年8月30日

         731部隊細菌戦被害国家賠償請求訴訟弁護団
                     団長  弁護士 土 屋 公 献
                        弁護士 一 瀬 敬一郎
弁護士 鬼 束 忠 則
弁護士 西 村 正 治
弁護士 椎 野 秀 之
弁護士 萱 野 一 樹
弁護士 丸 井 英 弘
弁護士 荻 野 淳
                    外
連絡先/日本国東京都港区西新橋1-21-5
           FAX 81-3-3501-5565/E-mail:ichinose@pp.iij4u.or.jp

 

1、8月27日,东京地方裁判所对731部队细菌战诉讼进行了判决,驳回了细菌战被害者、180名原告要求被告日本国政府进行谢罪和赔偿的诉讼请求。
日本军队实施的细菌战和德国法西斯对犹太人进行的种族灭绝的大屠杀一样,是罕见的、野蛮的、史无前例的战争犯罪行为。但是,直到日本战败后的半个多世纪的今天,日本政府仍然没有承认曾经实施过细菌战的事实。反而对细菌战的事实及有关证据进行了彻底的隐瞒。
为了讨回公道,追究日本的国家责任,中国的细菌战被害者们提起了诉讼。这次诉讼是首次通过司法程序对日军细菌战进行的审判。对于细菌战的事实,在本次的细菌战诉讼中,被告日本政府还是一点儿都没有承认。但是经过诉讼当中的证据调查,细菌战的事实逐步得到了证明,弄清了细菌战的全部事实真象。裁判所也不得不在判决中认定了日军实施过细菌战的事实。
但是,裁判所没有支持原告们要求谢罪及进行赔偿的诉讼请求。对此,我们辨护团感到十分愤慨,并对这一错误的判决表示强烈的谴责。
今天,原告团办理了上诉的手续,我们辨护团有决心和原告团团结一致,将这场诉讼进行到底,直到胜利。
2、在本案的判决中,顽固的坚持了19世纪的理论,认为海牙陆战条约第3条并没有认可个人的请求权。另外关于日本的国内法,则适用了国家无答责的法理。即由于国家行使权力而遭到伤害的人不能请求国家赔偿。这是主张天皇主权的明治宪法的原则。这种判决理论是彻头彻尾地违反正义和公平理念的,是旧体制下的过时的法理。
日本为了大量杀害普通居民,让医生进行细菌武器开发,并在中国实行了细菌战。使鼠疫和霍乱蔓延。
中国遭到细菌战侵害的地域,即使仅仅是被判明的地区,也惊人的广阔。在本案中主张的被害虽然仅是浙江和湖南两省,但是遭到细菌战侵害的地区实际上要更广泛。疾病在几百万人,不,是几千万人居住的中国各地传播蔓延。细菌战使这些地区疾病流行,造成许多人的死亡。仅仅是死伤的人也达到几十万人,因家里出现疾病的感染者而家破人亡的人也有几百万。另外村庄、家园遭到毁坏、环境也因鼠疫菌的蔓延遭到长期的破坏。
由于细菌战是在何时、何地、使用了什么类型的细菌武器等问题上还没有全部弄清,所以实际造成的损害肯定比目前判明的大。细菌战给中国人民带来了巨大的伤害。
此外,日本还隐瞒了细菌战的证据,并在战败后一直对实行过细菌战的事实予以否认。在远东国际军事审判时,秘密向美国提供细菌战的情报,阻止追究细菌战部队干部、军部关键人员及天皇的细菌战责任。日本关于细菌战采取的一系列行动都是非正义的行为。也就是说,被告日本国政府在细菌战问题上的不法行为已经明明白白。尽管如此,还是不允许追究日本关于细菌战的国家责任的法律理论是彻底违反公平与正义的,毫无可取之处。
实施细菌战的战争犯罪行为,是破坏人类尊严的残酷行为。只有以恢复人类尊严为基调的法律理论才能开辟杜绝战争之路。所以,战争赔偿理论,也必须以个人的权利主体性为基础进行构建。裁判所采取的理论,是与现代以战争违法化为根本的国际人道法背道而驰的。
我们辨护团坚信,我们在细菌战审判的斗争中,能够打破裁判所在战争赔偿问题上一贯采取的过时的法理论的壁垒。
3、原告团和辨护团在第一审的诉讼中付出了巨大的努力。获得了能使二审支持一审原告诉讼请求的重大依据。
首先,在判决中,在事实认定上,裁判所首次对日军实施细菌战的事实给予了认定。即:①根据陆军中央的命令,731部队、1644部队等于1940年至1942年间,在中国各地用鼠疫菌、霍乱菌等实施了细菌战;②原告在诉讼中提出的,衢州、宁波、常德、江山等地流行的鼠疫和霍乱,是日军在当地实施了细菌战导致的;③原告们在诉讼中提出的,义乌、东阳、崇山村、塔下洲等地流行的鼠疫,是因细菌战导致的鼠疫在衢州流行,又从衢州传染而来;④仅仅在原告们在诉讼中提到的8个地方,因细菌战而死亡的人员就达一万人以上;⑤根据陈述书和原告们在法廷上的陈述,180名原告所受到的伤害,认定为是由于细菌战所导致的。这样,在本次的判决中,原告们所主张的有关细菌战的基本历史事实,基本上都得到了认定。
判决中认定的上述事实,是使被告承认事实、承担责任的大前提,也是二审裁判官们认定被告应承担国家责任的原动力。
4、其次,在判决中认定,日军实施了细菌战的行为,违反了以海牙陆战条约3条的规定为内容的国际惯例,国家责任成立。这一认定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判决认为,旧日军在中国各地实施的细菌战违反了日内瓦毒气议定书中“禁止将细菌学用于战争手段”的规定。由于在本案的细菌战实施时,以上述议定书为内容的国际惯例已经成立,所以认定细菌战违反了日内瓦毒气议定书等国际惯例。
第二,判决认为,细菌战实施了根据日内瓦毒气议定书那样的条约,以及通过这些条约成立的国际惯例所禁止的伤害敌人的手段。也就是违反了海牙陆战规则23条1项所规定的“由特别条约规定的禁止”的有关规定。由于在本案的细菌战实施时,海牙陆战规则已经成为国际惯例,所以认定,实施了细菌战的日本违反了海牙陆站条约3条等国际惯例,并由此产生了相关的国家责任。
本案判决的上述认定,是根据与细菌战有关的国际人道法的基本框架得出的,具有决定性的重要的意义。
但是,本案的判决认定,依据中日共同声明及中日友好和平条约,被告的国家责任问题已经由于中国放弃赔偿请求而得到解决。这是极其蛮不讲理的说法。在1995年3月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副总理兼外长钱其琛曾发表过如下见解“中日共同声明所放弃的是国家间的赔偿,不包括个人的赔偿。请求赔偿是公民的权利,政府不应干涉。”中国政府也曾多次重申过上述见解。
根据上述对中日共同声明的理解,该声明只涉及到中国的国家战争赔偿问题,对中国的战争被害者来说,个人具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受任何的限制。提及并错误的理解中日共同声明是本案判决的缺陷。我们辨护团坚信,一定能驳倒裁判所的法律理论。
5、今天,世界正面临战争的危机。如20世纪末期的海湾战争、科索沃战争,2001年10月以来的阿富汗战争等,在世界各地都存在战争。现在,美国对伊拉克,乃至针对伊朗、北朝鲜的帝国主义侵略战争的危机都在进一步加深。小泉内阁在2001年制订了恐怖对策特别措施法、并派遣海上自卫队到印度洋参加了阿富汗战争。并且在今年还企图强行成立有事立法法案、动员国民参加对伊拉克的侵略战争。
日军实施细菌战的行为是极其惨无人道的战争犯罪行为。日本已经逃避了半个多世纪的战争犯罪责任。日本关于对细菌战一点儿责任也不负的政治姿态通过这次判决得到了司法上的确认。这次判决是容忍侵略战争的反动判决,我们绝对不能允许。期望和平的我们勇于直面这次判决产生的恶果并将给予坚决的反击。
二审的结论决定着多少民众能知道细菌战事实。在本次判决的第二天,在报纸的头版登载了关于判决认定了细菌战事实的报道。在读到这一报道的读者中,大概有大半是首次知道有细菌战的吧。在日本人中,知道细菌战的人还很少。
我们相信,当知道细菌战事实的人越来越多,裁判所被绝大多数民众的声音包围,裁判官的良知被唤起的时候,通过诉讼,日本政府进行赔偿和谢罪就会实现。
我们辨护团决心和原告团、支援团一起,为本次诉讼的胜利奋斗到底。